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17:00止。2022年9月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表决情况如下: 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307,361,672.19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数598,453,078.27份的51.36%; 上述参与表决情况达到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大会审议了《关于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07,361,672.19份,其中,307,361,672.19份基金份额同意,0.00份基金份额反对,0.0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以上表决情况达到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4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5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9月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本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基金管理人官网站发布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一《关于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及附件二《〈关于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三、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修订了《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2022年9月3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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